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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进货式网购”不适用退一赔三 法院:经营性采购按合同处理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2026-10-21 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

随着电商快速发展,不少人通过网购批量采购商品,再进行摆摊销售、直播带货等二次经营。这类“进货式网购”如果遭遇“货不对板”、虚假宣传等问题,能否像普通消费者一样主张“退一赔三”?近日,河南焦作审结的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给出了参考。

2025年,焦作居民范某在网络平台订购一套价值1388元的飞行玩具,计划购买后摆摊销售。三天后货物送达,他发现电动飞行玩具只有99件,其余近千件为塑料玩具和竹制品。范某认为商品“货不对板”,拒收退货,并以商家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退款并主张“退一赔三”。

“进货式网购”不适用退一赔三 法院:经营性采购按合同处理

法院审理查明,交易前商家已向范某发送完整商品清单,实际发货内容与清单一致;范某购买商品的目的用于摆摊销售,并非个人生活消费。最终,法院支持退还货款,但驳回三倍赔偿请求。法院方面表示,范某的行为属于经营性进货行为,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“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”的规定,不能依据该法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。

专家表示,判断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,关键看购买目的和实际用途,而不是简单依据购买数量、频次。一次购买多件衣物、整箱购买食品饮料或购买后赠送亲友,都可能属于生活消费;但如果自身有固定销售模式和渠道、长期从事经营行为,就不能受该法倾斜保护。经营性采购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合同编,可追究对方违约责任。

“进货式网购”不适用退一赔三 法院:经营性采购按合同处理

专家同时提醒,近年来网络消费领域出现了利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规则用后退货、利用“仅退款”规则拒不退货、虚构质量问题骗取赔偿等滥用权利行为,这些并非正常消费,应当依法处理。通过网络采购商品创业的个人,应选择正规渠道进货、保存交易凭证、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。(来源:华龙网)

“进货式网购”不适用退一赔三 法院:经营性采购按合同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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