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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、促进严格公正司法,最高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《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》,对什么是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、如何追究司法责任作出明确规定,也回应了“案件被改判,法官会不会被追责”这一社会关切。
《条例》明确了六项基本原则,包括坚持党的领导、坚持以最严格标准规范司法行为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、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相统一、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等。追究对象实现司法人员全覆盖:既包括审判人员,也包括法官助理、执行员、书记员、司法警察、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,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;既覆盖在职人员,也覆盖已退休、调离、辞职、辞退、开除的人员。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。
在适用规则上,《条例》明确,司法人员只有故意违反审判职责,或者履行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,才被追究司法责任;如果属于一般过失、办案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和效力的,不予追究。审判人员依法正当履行审判职责,虽然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,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。这既坚持失责必究、追责必严,又防止过度追责、追责泛化。
程序方面,司法责任追究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,由负责督察工作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。开展追责工作一般由当事司法人员所在法院受理问题线索、组织调查;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法院的,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;同一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立案的,法院不再组织调查。
处理方式上,视情给予组织处理、党纪处分或者处分,三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,也可以同时使用。《条例》的出台旨在消除司法人员思想顾虑,鼓励其严格依法履职、勇于担当作为,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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